最高人民法院9月23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大幅调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起点金额。《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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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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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北、 山西、内蒙古、 辽宁、安徽、 福建、山东、 河南、湖北、 湖南、广西、 海南、四川、 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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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黑龙江、 江西、云南、 陕西、新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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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西藏、 甘肃、青海、 宁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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