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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书》起草有学问
发布时间:2018-03-09 09:41:42信息来源:本站
离婚协议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他不仅是办理协议离婚的必备材料,而且其内容也是确定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依据,同时也是发生争执后,法院判决处理离婚财产、子女纠
离婚协议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他不仅是办理协议离婚的必备材料,而且其内容也是确定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依据,同时也是发生争执后,法院判决处理离婚财产、子女纠纷的依据。而实践中,多数离婚协议书都过于形式化,内容不够详尽或约定的内容不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再次引起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离婚协议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已分割完毕,双反对此无异议。”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商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没有必有再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数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于法院。
二、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和“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而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再次要求分割胜诉的机会,因此,这条款风险性较大。
三、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可能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个银行。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取的方向。
四、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比如,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1个月向女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可是,这样约定对故意迟延履行的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如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五、子女抚养的约定和处理
抚养费按法律规定是给付到孩子18岁或独立生活为止。但对于上大学的阶段,甚至上大学毕业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的阶段,是否继续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六、探望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带孩子的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一般只是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探望权往往不约定,或约定的不具体,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律师建议起草离婚协议时,要明确约定探望权及探望的次数、时间、地点和方式。对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具体探望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
七、被隐匿、转移等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因此离婚后发现有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就该部分财产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这类案件,在离婚诉讼中也较为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