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他人代签的,算不算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 号)“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规定,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小编现提供一个他人代签劳动合同法院未支持二倍工资的案例,供实务中参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104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杰,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宝某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杨某杰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宝某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某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杰申请再审称,宝某通公司应支付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12月7日止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343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2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代通知金2500元及加班工资32000元等。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宝某通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显示,杨某杰每月休息8天。该考勤表有杨某杰的签名。杨某杰认可该签名的真实性,但主张其在签名时考勤表系空白,相关考勤内容是宝某通公司在杨某杰签名后自行添加的,但杨某杰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即使杨某杰该项主张成立,杨某杰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在空白考勤表上签名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及风险,却仍然在空白考勤表上签名,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宝某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落款处所签姓名为“杨某杰”,杨某杰主张该签名是他人代签。由此可以认定,宝某通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杨某杰本人对签订劳动合同事宜是知晓的,对由他人代其签署该劳动合同也是认可的。因代签人在劳动合同落款处签署的姓名系“杨某杰”,宝某通公司基于信任认为该签名系杨某杰本人所签符合常理。杨某杰并无证据证明其曾告知宝某通公司劳动合同系他人代签,亦无证据证明杨某杰对他人代签劳动合同提出了异议。
因此,即使该劳动合同因代签人无杨某杰书面授权而无效,亦属于杨某杰的过错,应由杨某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杨某杰现以劳动合同非其本人签名为由要求宝某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明显违背诚信原则,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林小娴
审判员:黄立嵘
审判员:李 磊
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