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支出的治疗费用。
● 如果医生需要伤者自行购买外购药物或用具,记得让医生写下医嘱;
● 医院自助机上支付医疗费出具的小票,需要开具正规的医疗费发票方可作为证据主张;
● 主张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时需要一并提交费用清单。
2.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计算,标准参照浙江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予以确定。
3. 误工费:以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诊疗证明计算天数,也可以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 护理费:以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诊疗证明计算天数,也可以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5. 营养费:以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诊疗证明计算天数,也可以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6.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的实际情况来计算。
1.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 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时,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18-实际年龄)÷抚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被扶养人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时,需提供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20年÷抚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被扶养人满60周岁不满75周岁时,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20-(实际年龄-60)]年÷抚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 被扶养人已满75周岁时,被扶养人生活费=上述标准×5年÷抚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仅考虑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计算基数由5000元至50000元不等),还需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其他因素予以酌定。(机动车驾驶员因交通肇事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