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是:
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证据具有合法性≠具有证明效力
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的印证也非常重要。